省检察院出台《意见》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湖南日报5月12日讯(记者 于振宇 通讯员 刘士琳)为增强我省“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实效,日前,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强“一湖四水”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部署开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专项监督活动。探索建立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面广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优先办理、快速处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认真审查办理有关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过程中的渎职、贪贿案件。在饮水水源地保护、河湖流域生态治理、环境污染治理等领域,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治理活动。深挖细查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线索,集中查办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和公益诉讼案件。
积极推进涉及“一湖四水”的公益诉讼工作。从刑事、民事、行政角度进行“一案三查”,既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追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加强对涉及“一湖四水”司法案件的诉讼活动监督。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切实防止和纠正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问题。加强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违法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依法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出抗诉。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对违法执行、怠于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移送监察委。
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专业化办案机制。培养具备专门知识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团队。探索与生态环境资源执法部门设立生态环境资源专家人才库,建立专家出庭协作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因地制宜,成立生态环境资源类检察官办案组。
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环保、国土、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协作,全面推进“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积极引导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达到恢复原状标准的,建议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通过申请非诉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整章建制、消除隐患、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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