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汉寿县水利局依法查处一起违法堆放砂石案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违法现场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7日晚,群众举报有人在沅水汉寿段沧港镇同心拐原老码头堆放砂石,汉寿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和县砂石整治办工作人员立刻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邵某国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邵某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的规定“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的规定,汉寿县水利局于2022年6月14日对邵某国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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